作者smilekiven (孝孝)
標題Re: [分享] 日本法院:行人前方應該要有5公尺的距離
時間2023-06-21 22:35:16
※ 引述《sammy98 (軍)》之銘言:
「進路的前方」5公尺算是妨礙行人
何謂進路前方5公尺
https://i.imgur.com/RaLfEtx.jpg
https://i.imgur.com/3NdRnil.jpg
如果是這樣解釋的話
神A車寬1.780M
(5-1.780)/2 = 1.61M
人和車的距離 實際上是1.61M
而非5M
參考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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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參照你圖片來源的原網址的內容。
我的理解是,
「進路前方」簡單來說是是指車寬左右加1-1.5公尺。
嚴謹的說法是車子從進入到脫離斑馬線的行進路徑加上1-1.5公尺的範圍。
而一時停止違規的條例為:
1. 進路前方範圍內有行人的話必須停止
2. 行人在車子左右5公尺範圍內且有穿越馬路的意思的話也必須停止
5公尺的來歷便是源自於此。
從上述的會發現第二條比第一條還要嚴格,
第一條感覺畫蛇添足了。
但實際上第二條有個但書,
當行人已經穿越你車前方的話,則不受5公尺限制。
所以實務上是,
你看的斑馬線上離你車5公尺左右範圍內,
有人想要過馬路,你就要停下來等他,
當他穿越你前方且遠離1.5公尺後,
才可以往前駛離。
以上是我的理解,如有誤還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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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vovoson : 日本警察會躲起來在路口抓這種很容易犯的錯 所以人 06/22 00:10
→ vovoson : 家不太會違規 看台灣敢不敢派警察躲路口抓啊 06/22 00:10
推 brother2013 : 台灣不敢吧!等等被投訴 06/22 00:12
推 nisi0773 : 台灣警察稍微比較看不到人 就被噴成屎了 06/22 00:32
推 wpd : 台灣警察到底在忙啥? 去巡邏點打卡嗎 06/22 07:37
推 colortea: 包養平台有真實案例。 06/22 07:37 → mussina27 : 請問行人行至前方1.5公尺遠離後才能繼續前進的來源 06/22 07:46
→ mussina27 : 是? 06/22 07:46
推 pilijeff123 : 台灣警察 ? 笑死 報違停後十分鐘後才來或者乾脆不 06/22 08:44
→ pilijeff123 : 來 違停仔都不知道跑去哪裡 06/22 08:44
推 magicmaxx : to 樓樓上,看第二張圖片跟解說 06/22 09:35
推 glenber: 包養分析了解需求。 06/22 09:35 → sazabijiang : 在台灣的超速違規駕駛都會想辦法舉證警告標誌 06/22 1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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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calase : 警察人力本來也沒多到可以隨叫隨到吧… 06/22 10:41
→ mussina27 : 看過日文資料之後我認為警察的認定基準是車體離行人 06/23 09:11
→ mussina27 : 距離5公尺,不是含車體算還要除二的算法。 06/23 09:11
推 Kimbel: 包養不急於談感情。 06/23 09:11 → mussina27 : 原PO的1.61M在東京高裁跟福岡高裁都存在有罪的判例 06/23 09:14
→ mussina27 : ,還有兩公尺多的案例一樣有罪判決。 06/23 09: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