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籃球團和球員本就該簽僱傭契約,我雖認為林秉聖簽約草率,但無法支持攻城獅錯簽委 任合約。以下文長,因實在感慨。 過去許皓程、鄭人維的訴訟案曾將契約性質列為爭點討論,有判決書可查,可整理出以下 資訊: 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案 合約名稱:金門酒廠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:委任 主要理由: 1.法院對個案的從屬性判斷(依每日上下班無需打卡等)。 2.法院認為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文字已明示為「金門酒廠籃球隊隊員委任契約」,並約明球 員義務之內容及報酬、獎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,原告亦同意依此而為簽約,自不得嗣後再 反於明示之文字表示而更為曲解,要求被告負擔原約定所無之義務。所用理由為:「按『 解釋契約,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,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,無須別事探求者,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。』(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」 訴訟結果:球團終止契約合法 來源:(第一審)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://reurl.cc/RzA6ED 來源:(第二審)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https://reurl.cc/mDaq4j 這則判決有洪國勛、魏培元律師發出擔憂之聲:https://reurl.cc/o7l9lj 鄭人維訴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案 合約名稱: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 法院認定:僱傭 理由:契約固名為「台灣大籃球隊球員委任契約」,然參以契約第2條所訂球員應負之義 務,包含:1.須於一定期間內持續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 2.有服從球團之管理、領隊、教練之指揮監督、配合球隊訓練計劃、賽事、對外宣傳等活 動之義務 3.贊助亦概依球團單方之指定,僅得被動配合而無磋商或異議之權限 4.對外活動尚須經球團視情況酌給津貼,始得獲取因參與活動所取得之收益 5.可能因未遵守約定而遭球團為禁賽、罰款等懲處, 堪認鄭人維就系爭契約所約定籃球技能勞務之提供,係基於與富邦間所存人格上、經濟上 及組織上之從屬關係而為,故此等勞務給付契約實具有僱傭之性質,而與委任契約之受任 人非係基於從屬於委任人之地位而為勞務給付之性質不相符合,自不得拘泥於系爭契約名 稱上所使用「委任契約」之用語。 法院還駁回球團就無須打卡及配合球隊集中住宿的抗辯,說明此僅為球團管理球員的行政 措施之一,而非其等指揮、監督之全部態樣,邏輯上自不能逕以無該等行政措施之存在, 遽認契約非僱傭性質。 訴訟結果:球團終止契約不合法 來源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https://reurl.cc/OvdXLA 相關分析亦可見李郁霆、蔡如媚律師的發文:https://reurl.cc/jDbk6p 上述案例若站在球員的角度,希望契約不能單方恣意終止,就會希望是僱傭契約,鄭人維 案的法院判決書也給足了認定為僱傭契約的理由。這次林秉聖和攻城獅隊的合約爭議,證 實以球團角度看,若希望契約安定,也會認為應該簽僱傭契約。 如果雙方簽的是僱傭契約,按民法第488條及第489條規定,定有期限之僱傭關係,於「期 限屆滿」時消滅。如果一方要於期限屆滿前終止,必須要有「重大事由」才能提前終止。 如果終止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,則契約效力仍存在,球員有給付勞務的債務。民法上就債 務不履行有一系列求償規定: 1.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(1-1)林秉聖對攻城獅發函說明不服勞務,攻城獅可主張為預示拒絕給付,類推適用民法 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之規定-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。」 或 (1-2)至履約期2023/9/1,林秉聖若不為給付勞務,攻城獅可主張給付遲延,適用民法第 231條給付遲延之規定-「債務人遲延者,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」 *損害賠償額,依民法第216條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 「所受損害」及「所失利益」為限。其中,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 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,視為所失利益。 + 2.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-第227條之1「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,致債權人之人格權 受侵害者,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,法人的人格 權包括名譽、信用,若證明有非財產損害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 + 3.違約金-第250條第1項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」,在 我國民法,懲罰性違約金(如明確約定)可與損害賠償並行(即:損害賠償之外須額外給 付)。只是須注意民法第252條有規定「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。」 ---- 但若適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,契約的終止與損害賠償都會不同。 民法第549條規定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當事人之一方,於不利於 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 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」委任契約之任何一方,依法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,只是於不 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,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,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。 委任契約不論理由均得隨時終止,最高法院歷來已有表示(如: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https://reurl.cc/11DnM8、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https://reurl.cc/kXm48x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https://reurl.cc/VLyj0Z); 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任意終止權,也有不只一則最高法院判決表示,如: .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: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,亦不排除民法 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。https://reurl.cc/aVQpzZ .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: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,而使委任人仍受 限於特約,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。https://reurl.cc/aVQp8D .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: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 之適用。https://reurl.cc/3xG8m8 會這樣的原因是,委任契約是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(最顯明的例子: 委任律師),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,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,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 基本宗旨。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,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。從而 ,只要契約性質確定為委任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得不論理由隨時終止委任契約,就算訂 特別條款也無法阻擋。(此處不禁要問,球迷們覺得職籃球員跟球團的關係是委任嗎?) 又,契約終止的類型(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)有: (1)當事人一方依法律規定行使終止權(法定終止權)。 (2)當事人一方依契約約定行使終止權(約定終止權)。 (3)當事人合意終止。 效果分別為: (1)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,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及第260條規定。 (2)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,取決於契約之約定。 (3)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,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。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,其法定終止權之行使,按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的結 果,由有終止權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是法定終止權, 因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(單獨行為)即可使契約終止(契約關係向將來 消滅)。 因此,攻城獅隊的合約名稱「委任」恐將它在本件帶入很不利的情況。 https://i.imgur.com/cB31Ahj.jpg
若法院認定本件應適用委任相關法律,則林秉聖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任意終止權規定終 止契約是合法行使法定終止權,可以不論理由、不能特約排除、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生效 ,且沒有違約金責任,只有「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」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。 若攻城獅要主張契約性質是僱傭,可能會遭受質疑。因球團是議約的優勢方,合約文字通 常出自球團,若球團自己訂定合約時寫明是委任,於爭議時說是僱傭,將前後不一致。英 美法有禁反言原則,不得出爾反爾,我國法雖無禁反言之明文規定,但有誠信原則(民法 第148條第2項),且法院可以用許皓程案的判決理由否定探求實質上是僱傭(按「解釋契 約,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,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 真意,無須別事探求者,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。」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 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) 委任契約的訴訟案例可由演藝人員經紀、唱片合約看到,例如: .魏如昀單方終止委任契約,動靜音樂訴訟請求給付違約金,被法院駁回 https://reurl.cc/lD8eXE,法院亦判魏如昀終止契約合法https://reurl.cc/kXmEmx。 .委任契約之「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」之損害賠償訴訟,可見於福茂唱片訴張韶 涵、福茂唱片訴韋禮安兩件訴訟。兩案的最新判決(張韶涵https://reurl.cc/K0ZQRR; 韋禮安https://reurl.cc/RzAXQG)中,福茂唱片都請求到一筆賠償,那奠基於唱片公司 對歌手已支付詞曲費,或認定終止後一段時間之經紀費為所失利益(懶人包 https://youtu.be/cjyM6MlWMkA?si=YOm9lQlUWtOshzHF)。本件籃球員合約若走到「於不
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」之損害賠償訴訟,會如何計算,尚未可知。 ---- 如有惡意挖角,法律對惡意挖角之一方,還訂有公平交易法可管。 先前一篇訪問律師黃杰的報導有提到公平交易法,公平交易法除了維護消費者利益(常看 到的是禁止事業聯合漲價),還很重要的是它是一部競爭法,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 之行為,目的在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(可見公平交易法第1條)。 契約法和債法是攻城獅和林秉聖之間的戰場,公平交易法則是攻城獅和台新之間的戰場。 職棒之前因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案,更一審的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 第3款及第24條規定,且違背善良風俗,因而契約無效(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4 號民事判決,https://reurl.cc/M8npv4)(但該判決並非確定判決,後遭最高法院廢棄 發回:https://reurl.cc/QX8r3Z,之後又因原告撤回第一審之訴而結束訴訟)。 公平交易法於2015年修法後,原第19條第3款條號及文字有變動,但仍得依修正後公平交 易法第25條主張競爭者有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」。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「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」屬不確定法 律概念,故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( https://reurl.cc/3xd2DR),寫到: 1.必須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」:本條所稱交易秩序,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 秩序,可能涉及研發、生產、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,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、垂 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、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。 2.行為必須「顯失公平」:本條所稱顯失公平,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 業交易者。在例示的情況中,看起來與挖角案比較相關的是: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 礙競爭、榨取他人努力成果、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。 學者劉孔中的〈挖角與惡意挖角〉一文中認為,以利誘、強化員工跳槽的決心(例如:為 其承擔可能發生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)、妨礙他人員工忠誠履行對原雇主之重要義務 (例如:雙重雇用)等是以不公平競爭為手段之惡意挖角行為,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。 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案的更一審高等法院判決中,可看到分別以下列三點審查認定 那魯灣惡意挖角: 1.兄弟象及那魯灣均係與棒球選手訂立契約,約定支付代價予棒球選手,由棒球選手提供 棒球技能,接受其所安排之訓練及比賽,以此為業,而從中獲利之公司,故二者相互立於 競爭者之地位。 2.兄弟象與王光輝於78年12月29日簽訂職棒選手契約,係不確定期限之契約,契約仍持續 有效存在。那魯灣於85年9月簽訂職棒選手契約於後,約定:契約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1日 起至90年12月31日),是在兄弟象與王光輝契約有效期間內簽訂。 3.王光輝與兄弟象簽約之簽約金為78萬元,首年月薪7萬8千元,嗣後視表現調整(調薪幅 度不得超過20%),而王光輝與那魯灣所簽約之簽約金為390萬元,薪資為每月36萬元。魯灣與王光輝簽約時,明知兄弟象與王光輝間契約仍有效存續,故法院認定那魯灣以高額 簽約金及薪資利誘王光輝。 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,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(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)可主張契約無效,依民法第113條(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, 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)可請求回復原狀,又依民法第184條第2 項本文(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)或公平交易法第30條(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,致侵害他人權益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)規定,可請求損害賠償, 公平交易法第31條甚至規定:「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,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,得依侵 害情節,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。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。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 受有利益者,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。」 除了最後的救濟手段-訴訟,其實前期可請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行為做行政裁處,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25條規定之事業,得限期 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;屆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繼續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違法的認定有調查權(第27條、第44條)。 不過本件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?值得後續觀察。 在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的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」中,事件一出引起許 多討論,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」就不贅述,而在台新和攻城獅之間,是否有「顯失公平之 行為」呢? 王光輝案的更一審判決其中審酌的兩點:契約存續期間重疊明知契約仍有效存續卻利誘 跳槽。 台新的聲明寫到:林秉聖和中信的合約到8/15,台新與林秉聖於8/16簽約,該公司認為未 收到中信的不匹配報價前,不應有具拘束性的合約→這可以視為明知契約仍有效存續卻利 誘的反駁。 攻城獅的聲明寫到:台新明知攻城獅已經簽約並官宣之後才正式簽約,是惡意挖角。 這點看起來社會普遍認同台新應該知道攻城獅的事情還簽約的。 我認為有懸念的是: 林秉聖的ig寫到:該份合約未載明確切起訖日期→這可以視為契約存續期間重疊的反駁。 攻城獅的聲明寫到:2023/9/1為開始履行契約之日(但未提到期間到何時)。 這就要看實際契約才能知道了。 又,若攻城獅的合約適用委任相關法律,委任契約依法有任意終止權,以有終止權人向他 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,那麼林秉聖的ig寫到在攻城獅官宣(8/15)前他已向攻城 獅表達婉拒加入、林秉聖8/16 ig發文對外稱婉拒加入攻城獅、8/17表示終止與攻城獅的 合約之存證信函到達攻城獅,8/16與台新簽約,兩者契約存續期間有重疊嗎? 如無違反公平交易法,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是會使契約無效的原因(攻城獅聲明有 指稱違反善良風俗),主張契約無效的依據是民法第72條(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,無效),又依民法第113條(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 ,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)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(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),可主張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。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,一般來說,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 要求或利益;善良風俗指社會一般的道德觀念(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, https://reurl.cc/QX8zZp)。學者說:民法第72條並非在於使道德性義務成為法律義務 ,而在於使法律行為不致於成為違反倫理性的工具(陳聰富,民法總則)。是否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,還須看個案判斷,但個人認為,若法院認定本件適用委任契約的任意終 止權,此來自於攻城獅隊的合約文字,要說契約終止後簽約者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,理由難充分。 另外,有議論者針對此事提出應封殺合約不誠信的球員的建議,但同樣來自公平交易法的 規定指出,萬萬不可。公平交易法第15條確立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原則,集體約定封殺 球員很可能構成聯合行為。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、理、監事會議決議或 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,也是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聯合行為(公平交易法第14條 第4項),籃協也可能在範圍內。封殺球員不但侵害球員工作權,而且職棒曾有叛將條款 ,即屢屢被批評、已經被刪除,還要走老路嗎? ---- 個人的結論是,委任契約不只會造成球員被恣意終止契約,也可能造成球團遭到挖角的救 濟手段被大大限縮(是挖角還是惡意挖角?),攻城獅隊如此訂立契約,可能是延續過去 SBL時期的作法、可能是未考慮法律風險…,原因不得而知,但希望往後職籃球團和球員 訂定僱傭契約。 雖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87)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雖已將職業運動業之教練、 球員、裁判人員排除適用勞基法: https://i.imgur.com/EDOkft9.jpg
但並不妨礙被排除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適用僱傭契約,僱傭是在民法上而非勞基法上的規 定,同樣被排除適用勞基法但適用僱傭契約的工作者是有的,主治醫師就是一種例子。 若信不過可以看這篇:https://reurl.cc/jDbk6p 民法僱傭不過有幾條規定而已: 第482條「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 付報酬之契約。」  →僱傭定義,符合現實運作。 第483條「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 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」  →規定報酬額,保障勞工不是做功德。 第483條之1「受僱人服勞務,其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,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 必要之預防。」  →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,本是球團應該做的。 第484條「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受僱人非經僱用人 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,他方得終止契約。」  →受僱人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,符合現實運作,職籃應不能找別人代打;僱用人非經 受僱人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可能讓未來推行球員交易多一個須經當事 球員同意的條件,但也可能透過簽約時約定處理(參考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)。 第485條「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,如無此種技能時,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。」  →保障雇主取得約定的特種技能。 第486條「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;無約定者,依習慣;無約定亦無習慣者,依左列 之規定:一、報酬分期計算者,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。二、報酬非分期計算者,應於勞 務完畢時給付之。」  →規定報酬給付時點,保障勞工不是做功德。 第487條「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,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,仍得請求報酬。但受僱人 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,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,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,僱用人得 由報酬額內扣除之。」  →僱傭的重要規定,保障勞工不因雇主恣意不受領勞務而頓失財務來源。 第487條之1「受僱人服勞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僱用人請求賠 償。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償權。」  →受僱人服勞務而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,常見於職災,有實際需要。 第488條「僱傭定有期限者,其僱傭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僱傭未定期限,亦不能依 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,從 其習慣。」  →職籃合約目前都定有期限,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才消滅,對勞雇雙方都有保障。 第489條「當事人之一方,遇有重大事由,其僱傭契約,縱定有期限,仍得於期限屆滿前 終止之。前項事由,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,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。」  →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只在遇有重大事由時才能提前終止,比委任安定。 看下來這幾條應該都沒什麼問題。 其次是社會保險(全民健保、勞保、勞退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…)都規定雇主有投保義務 。不過這不是現在職籃球團就會為球員做的嗎? 因此,再次感嘆,職籃球團和球員間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,可以減少紛擾,增加契約安 定性。瀏覽職棒球員與球團的訴訟,似乎已固定肯定契約性質為僱傭(如:1997年三商虎 訴康明杉案、2000年林凱志訴那魯灣案https://reurl.cc/LA9m0y、2003年武建州訴興農 牛案https://reurl.cc/aV6kp3、2012年La New訴陳昭穎等人案https://reurl.cc/v79dnk 等),這次攻城獅若要與林秉聖或台新訴訟,委任二字可能使其大不利,委任契約依法可 隨時、不論理由終止可能會是爭議重點。看了一系列職籃案例,真心疾呼,職籃球團和球 員,應該簽的,是「僱傭契約」。 ---- 快打完這篇的時候,攻城獅已聲明提出告訴,那麼,就看合約上的委任二字會不會出來攪 局、就看公平交易委員會和法院對這則案例的實務法律判斷吧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bestweb.org.tw), 來自: 111.240.27.208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bestweb.org.tw/basketballTW/M.1693477253.A.EA1
yellow860526: 有懶人包嗎 08/31 18:22
shifa : 第一段跟最後一段標亮字的地方就是 08/31 18:23
Russ0116 : 靠北字太多又太難了 有懶包嗎=_= 08/31 18:23
我好像不該把許皓程案和鄭人維案的判決文字放上去,字太多,但又捨不得刪掉。 那段想整理過去法院判決,許皓程案:判委任。鄭人維案:判僱傭。 許案法官:契約已寫明為委任+籃球員不用打卡上下班。 鄭案法官:實質認定有從屬性是僱傭+不用打卡上下班也可以是僱傭。 委任:隨時、不論理由、單方可以終止契約,且不受特約約束,有任意終止權。終止很容 易合法,合法終止下去,要賠的較僱傭少(於不利他方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only)。 僱傭(有期限):要嘛等合約期間屆滿,要嘛有重大事由才可提前終止,要嘛必須當事人 雙方另行合意才能終止。終止較不容易合法,不合法終止下去要賠的多(債務不履行損害 +人格權受侵害損害+違約金)。 攻城獅隊的聲明寫到委任合約,我個人認為不太有利,然後我不懂為何簽委任,希望簽僱 傭,對雙方都比較有保障。大概是這樣子。
kaikai9527 : 推 08/31 18:24
booksi1 : 廢話太多,合約裡面有說到兩方同意才可終止就是僱傭 08/31 18:25
有一種情況是委任契約特約不得任意終止,最高法院判有判過幾個判決。
wu7706070 : 太長 08/31 18:25
ZIDENS : 懶人包:法院實例委任可以單方解約 雇傭不行 08/31 18:26
ZIDENS : 公平交易的部分我還沒看完 08/31 18:26
坦白說公平交易法我只是就找到的資料想,公平交易法是這堂台籃法律實務課的重點,拋 磚引玉一下。
rubio09 : 3Q人會變很不方便? 08/31 18:27
對,一體兩面。
fday : 感謝你的用心 先推等等再看 08/31 18:27
Russ0116 : 那在賠償還沒談妥之前 任一方可以單方面解約嗎? 08/31 18:30
雙方談妥的終止契約是當事人合意終止的情形(不是依據法律也不是依據契約,是雙方另 外去談出來的),那樣的話就要看雙方約定。 但終止權有依據法律和依據契約的情形。 依據法律的話以有終止權的人意思表示就可以,就不用等雙方談妥。例如福茂唱片跟張韶 涵、韋禮安的訴訟,最後法院認證張韶涵、韋禮安終止契約是合法的,只是後面再打損害 賠償訴訟。 依據契約的話要看契約怎麼約定,如果沒有約定,我看書上是說解釋上可以準用法定終止 權的規定。
shaowen0213 : 推推專業 08/31 18:31
kaikai9527 : Booksi不要再耍白痴了好不好 也可能是委任但獅還是 08/31 18:31
kaikai9527 : 把不可單方終止寫進去 誰跟你一定僱傭 08/31 18:31
md1128 : 純推不看 等懶人包XD 08/31 18:33
ts1993 : 懶人包就是 如果是委任 大聖可以單方面終止 就算你 08/31 18:33
ts1993 : 裡面有寫不能也是 08/31 18:33
ts1993 : 但如果是僱用 那就大聖輸了 08/31 18:33
shifa : 最後一段說了 委任二字可能會讓合約爭論落於不利 08/31 18:33
單純我的個人看法,等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的法律見解出來。
REI3173 : 我比較好奇,有沒有球員簽約的對象不是球隊或球團, 08/31 18:34
REI3173 : 而是奇怪的…… 08/31 18:34
這個有沒有人要爆細節,我前幾天在聽勞動派遣的課時想到籃球界會不會也有派遣?
ZIDENS : 公平交易懶人包:法院在前案判定點對應下應為1.PT是 08/31 18:34
johnbill : 委任但加了但書 08/31 18:34
ZIDENS : 不是互相競張 且大聖有沒有造成利益或損益 08/31 18:34
dgq75148 : 就算有寫在合約裡也不行? 08/31 18:34
把不能任意終止的條款寫在委任合約裡嗎?最高法院是說過不行。
johnbill : 就看法院上的攻防了 08/31 18:34
ts1993 : 所以攻城獅喊在大聲 只要法院判是委任 也沒用 08/31 18:34
ddkkz2003 : 委任或僱傭要以契約條文內容為準 標題只是參考 08/31 18:34
ZIDENS : 2.喵的契約究竟有沒有效 3.台新有沒有開高薪挖腳之 08/31 18:35
ZIDENS : 實 08/31 18:35
ts1993 : 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任意終止權 08/31 18:35
TeamKP : 是 法規明定委任契約 禁止單方面解約的條款無效 08/31 18:36
ts1993 : 所以要看法院認定這份到底是委任還是僱用了 08/31 18:36
shifa : 這大概就是攻防重點 但台新顯然沒在怕的 08/31 18:36
walker : 推 看臺籃學法律 08/31 18:36
ts1993 : 傭 08/31 18:36
dgq75148 : 那喵就不妙了 連他們都自己稱是委任契約 08/31 18:36
omracnata : 好專業 08/31 18:37
ts1993 : 講白了就台新很有把握是委任啦 08/31 18:37
shifa : 但只提了一次 後續公開言論都沒提到 委任 二字 08/31 18:37
LMGlikeshit : 推 反正交給法院判定就對了 各說各話本來就沒結果 08/31 18:37
ZIDENS : 大聖IG有幫忙提一次 08/31 18:37
ts1993 : 所以後面喵就沒再講了阿 08/31 18:37
jackpig10235: 個人認為公平交易法的惡意競爭不一定以契約存續期 08/31 18:38
jackpig10235: 間重疊為要件,成立後為生效惡意使其違約也有成立 08/31 18:38
jackpig10235: 空間 08/31 18:38
公平交易法的評論有賴大大補強! 如果這件真的爭到判決出來,以學習的角度來說也很期待,過往案例太少了,我查一般公 司的多半是挖角+偷營業秘密,著重在營業秘密上辦。
ts1993 : 他們自己發現問題了啊 08/31 18:38
LMGlikeshit : 當初喵提完 立刻就有留言指出委任可單方面解約 08/31 18:39
LMGlikeshit : 後續就不敢再提了 08/31 18:39
ZIDENS : "檯面上的說法"目前沒有證據指出是台新慫恿 08/31 18:39
TeamKP : 但另一個問題 如果之後都簽僱傭 球團方是不是也不能 08/31 18:39
Demia : 其實這是很好的案例啊,簡單說資方簽委任約,就是 08/31 18:39
Demia : 想把球員當免洗的,現在被自己簽的約反噬剛好 08/31 18:39
TeamKP : 隨意3Q球員? 08/31 18:39
ZIDENS : 當然進法院就不一定了 08/31 18:39
softlampa999: 一點都不懶人 08/31 18:41
Jen0525 : 攻城獅要怎麼證明台新是在‘知道林秉聖已跟獅簽約‘ 08/31 18:41
Jen0525 : 的情況下還和大聖簽約? 08/31 18:41
應該可以由”可得而知”去主張。
ZIDENS : 但過往的公平交易案例 有主張"另一張合約無效"的嗎 08/31 18:41
我是看到職棒的王光輝案有一些相關討論,不過兄弟象的主張是球員免付那魯灣違約金。
Jen0525 : 且就算法官仲裁結果出來台新輸了 要如何執行大聖只 08/31 18:42
Jen0525 : 能在P打球? 又不同聯盟== 08/31 18:42
執行又是一個問題,有賴其他專業大大討論。
laihom0808 : 大聖去報到再自請離隊可以嗎? 08/31 18:42
如果是委任契約可隨時、不論理由、單方可以終止契約,且不受特約約束的話,好像可以 ,前提是契約是委任契約。
ZIDENS : 如果台新合約無效大聖就只剩喵那張可以去了 08/31 18:42
ZIDENS : 但如果即使這樣他也不去 那也沒辦法 08/31 18:42
這個問題我也在想,我想的是假使台新違反公平交易法被認定合約無效、台新被罰或賠償 ,但攻城獅的合約是委任的話,林秉聖不是還是可以隨時、不論理由、單方終止契約,然 後再去跟台新簽約嗎?
a3504121 : 認真推 08/31 18:43
ZIDENS : 台新自己都說喵那張約無效了 當然是知道已簽約 08/31 18:43
laihom0808 : 怎麼可能無效,又不同聯盟 08/31 18:43
ZIDENS : 不知道還主張無效 是要無效什麼東西 08/31 18:44
突破盲點~
liutj5800 : 感謝整理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推你,這問題的核心就是委任或是僱傭,感覺台灣過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往球團都喜歡簽委任,好像球團把持著隨時解約的權利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,沒想到這次反而被球員搞了,正本清源的就是不要在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沿襲之前的委任約了,全部改成僱傭,也不會出現毒瘤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閻那種人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 08/31 18:44
真的,我真的寫盡了能寫的、很想問:為什麼你們不給球員簽僱傭契約?
Russ0116 : 攻城獅8/15官宣 台新8/16跟林簽約的 所有簽約之前 08/31 18:44
Russ0116 : 一定知道 08/31 18:44
Once1225 : 太專業了 08/31 18:45
shifa : 無效是台新的主張 不一定代表事實 08/31 18:45
對,其實我看台新那份聲明很不懂,無效怎麼會是這樣解釋。但後來想他們可能表示在他 們的認知簽約時林秉聖身上是沒有合約的,沒有明知有合約還搶、沒有惡意挖角的意思。
liaoeddie : 推 08/31 18:46
ZIDENS : 我不知道過往案件球團如何主張 我個人瞎猜當時的情 08/31 18:47
macaca1029 : 推推 08/31 18:47
ZIDENS : 況有可能是主張不承認另一個聯盟 08/31 18:47
xyz40273xyz : 林不是有單方面說要解約嗎?這樣台新不能說確認後才 08/31 18:48
xyz40273xyz : 簽約? 08/31 18:48
這確實是一個我很在意的點~ 如果台新抗辯雖然知道有攻城獅的事,但它們相信林秉聖會跟攻城獅終止契約、林秉聖也 確實有做意思表示(儘管攻城獅不同意),那麼台新認為自己和林秉聖簽約是在林秉聖身 上沒有有效合約的情況,沒有惡意挖角,是否有理由? 如44F jackpig10235大提到的另一個爭點,即使台新和林秉聖簽約時林秉聖身上確實沒有 有效合約,但台新促使林秉聖去終止合約,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?
liaoeddie : 台新主張的是攻城獅那份被解約了啊 08/31 18:49
jack34031 : 看這篇感覺是委任,攻城獅就輸了 08/31 18:50
jack34031 : 是委任的話 08/31 18:50
william12tw : 主要問題就是 他們簽的時候實際上林秉聖還有中信的 08/31 18:50
william12tw : 合約 所以不能簽僱傭 然後就變成能有鑽漏洞的方式 08/31 18:50
joejoe14758 : 感覺球員工會可以針對雇傭和委任合約做一些事情 但 08/31 18:51
joejoe14758 : 工會至今依然神隱 08/31 18:51
Russ0116 : 林是8/17才寄存證信函給獅告知解約 雖然8/16有在ig 08/31 18:51
Russ0116 : 聲明 但我想那應該不具備法律效用 08/31 18:51
意思表示不限於書面通知,民法第94 條「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 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要式時,形式才是必要,但終止契約沒有。 沒有書面問題是比較難舉證,不過這讓我想到以前有一件終止契約的訴訟:卞怡儒訴台元 紡織案,時任台元女籃隊總教練的周泓諭是以LINE通知卞怡儒教練終止契約的,也沒有被 推翻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 字第16號民事判決)。 https://reurl.cc/4okOo2https://reurl.cc/Eoqy1K
ZIDENS : 要看郵戳吧 說法是當天寄出隔天送到 08/31 18:51
Russ0116 : 獅8/15官宣 林8/16發ig聲明且跟台新簽約 林8/17才 08/31 18:52
Russ0116 : 寄存證信函給獅提解約 完整時間軸是這樣 08/31 18:52
alex8725 : 兩聯盟連統一的公版契約都沒有要講什麼 08/31 18:53
我在網路上有查到隔壁棚的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: http://www.ej-baseball.com/regulation/contract.htm
yellow860526: 有懶人包嗎 08/31 18:22
shifa : 第一段跟最後一段標亮字的地方就是 08/31 18:23
Russ0116 : 靠北字太多又太難了 有懶包嗎=_= 08/31 18:23
kaikai9527 : 推 08/31 18:24
booksi1 : 廢話太多,合約裡面有說到兩方同意才可終止就是僱傭 08/31 18:25
boggicer: 包養分析深入了解對方心思。 08/31 18:25
wu7706070 : 太長 08/31 18:25
ZIDENS : 懶人包:法院實例委任可以單方解約 雇傭不行 08/31 18:26
ZIDENS : 公平交易的部分我還沒看完 08/31 18:26
rubio09 : 3Q人會變很不方便? 08/31 18:27
fday : 感謝你的用心 先推等等再看 08/31 18:27
Chiason: 包養不急於展開感情關係。 08/31 18:27
Russ0116 : 那在賠償還沒談妥之前 任一方可以單方面解約嗎? 08/31 18:30
shaowen0213 : 推推專業 08/31 18:31
kaikai9527 : Booksi不要再耍白痴了好不好 也可能是委任但獅還是 08/31 18:31
kaikai9527 : 把不可單方終止寫進去 誰跟你一定僱傭 08/31 18:31
md1128 : 純推不看 等懶人包XD 08/31 18:33
Markell: 包養網結交國際知音。 08/31 18:33
ts1993 : 懶人包就是 如果是委任 大聖可以單方面終止 就算你 08/31 18:33
ts1993 : 裡面有寫不能也是 08/31 18:33
ts1993 : 但如果是僱用 那就大聖輸了 08/31 18:33
shifa : 最後一段說了 委任二字可能會讓合約爭論落於不利 08/31 18:33
REI3173 : 我比較好奇,有沒有球員簽約的對象不是球隊或球團, 08/31 18:34
fuoya: 包養開心結交知心好友。 08/31 18:34
REI3173 : 而是奇怪的…… 08/31 18:34
ZIDENS : 公平交易懶人包:法院在前案判定點對應下應為1.PT是 08/31 18:34
johnbill : 委任但加了但書 08/31 18:34
ZIDENS : 不是互相競張 且大聖有沒有造成利益或損益 08/31 18:34
dgq75148 : 就算有寫在合約裡也不行? 08/31 18:34
Apasiri: 包養平台規劃特殊約會。 08/31 18:34
johnbill : 就看法院上的攻防了 08/31 18:34
ts1993 : 所以攻城獅喊在大聲 只要法院判是委任 也沒用 08/31 18:34
ddkkz2003 : 委任或僱傭要以契約條文內容為準 標題只是參考 08/31 18:34
ZIDENS : 2.喵的契約究竟有沒有效 3.台新有沒有開高薪挖腳之 08/31 18:35
ZIDENS : 實 08/31 18:35
litidi: 包養分析觀察對方情緒變化。 08/31 18:35
ts1993 : 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任意終止權 08/31 18:35
TeamKP : 是 法規明定委任契約 禁止單方面解約的條款無效 08/31 18:36
ts1993 : 所以要看法院認定這份到底是委任還是僱用了 08/31 18:36
shifa : 這大概就是攻防重點 但台新顯然沒在怕的 08/31 18:36
walker : 推 看臺籃學法律 08/31 18:36
Merzario: 包養真心對待異性好友。 08/31 18:36
ts1993 : 傭 08/31 18:36
dgq75148 : 那喵就不妙了 連他們都自己稱是委任契約 08/31 18:36
omracnata : 好專業 08/31 18:37
ts1993 : 講白了就台新很有把握是委任啦 08/31 18:37
shifa : 但只提了一次 後續公開言論都沒提到 委任 二字 08/31 18:37
Muzaffer: 包養網交流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。 08/31 18:37
LMGlikeshit : 推 反正交給法院判定就對了 各說各話本來就沒結果 08/31 18:37
ZIDENS : 大聖IG有幫忙提一次 08/31 18:37
ts1993 : 所以後面喵就沒再講了阿 08/31 18:37
jackpig10235: 個人認為公平交易法的惡意競爭不一定以契約存續期 08/31 18:38
jackpig10235: 間重疊為要件,成立後為生效惡意使其違約也有成立 08/31 18:38
MIJice: 包養輕鬆找到有趣的異性朋友。 08/31 18:38
jackpig10235: 空間 08/31 18:38
ts1993 : 他們自己發現問題了啊 08/31 18:38
LMGlikeshit : 當初喵提完 立刻就有留言指出委任可單方面解約 08/31 18:39
LMGlikeshit : 後續就不敢再提了 08/31 18:39
ZIDENS : "檯面上的說法"目前沒有證據指出是台新慫恿 08/31 18:39
SpyTime: 包養平台遇見心儀對象。 08/31 18:39
TeamKP : 但另一個問題 如果之後都簽僱傭 球團方是不是也不能 08/31 18:39
Demia : 其實這是很好的案例啊,簡單說資方簽委任約,就是 08/31 18:39
Demia : 想把球員當免洗的,現在被自己簽的約反噬剛好 08/31 18:39
TeamKP : 隨意3Q球員? 08/31 18:39
ZIDENS : 當然進法院就不一定了 08/31 18:39
Toth: 包養分析掌握共同興趣。 08/31 18:39
softlampa999: 一點都不懶人 08/31 18:41
Jen0525 : 攻城獅要怎麼證明台新是在‘知道林秉聖已跟獅簽約‘ 08/31 18:41
Jen0525 : 的情況下還和大聖簽約? 08/31 18:41
ZIDENS : 但過往的公平交易案例 有主張"另一張合約無效"的嗎 08/31 18:41
Jen0525 : 且就算法官仲裁結果出來台新輸了 要如何執行大聖只 08/31 18:42
Asterix: 包養不急於追求感情進展。 08/31 18:42
Jen0525 : 能在P打球? 又不同聯盟== 08/31 18:42
laihom0808 : 大聖去報到再自請離隊可以嗎? 08/31 18:42
ZIDENS : 如果台新合約無效大聖就只剩喵那張可以去了 08/31 18:42
ZIDENS : 但如果即使這樣他也不去 那也沒辦法 08/31 18:42
a3504121 : 認真推 08/31 18:43
AdamShi: 包養網結交世界各地的朋友。 08/31 18:43
ZIDENS : 台新自己都說喵那張約無效了 當然是知道已簽約 08/31 18:43
laihom0808 : 怎麼可能無效,又不同聯盟 08/31 18:43
ZIDENS : 不知道還主張無效 是要無效什麼東西 08/31 18:44
liutj5800 : 感謝整理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推你,這問題的核心就是委任或是僱傭,感覺台灣過 08/31 18:44
lezabo: 包養開心結交知心異性友人。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往球團都喜歡簽委任,好像球團把持著隨時解約的權利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,沒想到這次反而被球員搞了,正本清源的就是不要在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沿襲之前的委任約了,全部改成僱傭,也不會出現毒瘤 08/31 18:44
marauder08 : 閻那種人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 08/31 18:44
Russ0116 : 攻城獅8/15官宣 台新8/16跟林簽約的 所有簽約之前 08/31 18:44
silberger: 包養平台詳細了解對方。 08/31 18:44
Russ0116 : 一定知道 08/31 18:44
Once1225 : 太專業了 08/31 18:45
shifa : 無效是台新的主張 不一定代表事實 08/31 18:45
liaoeddie : 推 08/31 18:46
ZIDENS : 我不知道過往案件球團如何主張 我個人瞎猜當時的情 08/31 18:47
xayile: 包養分析注意對方言行。 08/31 18:47
macaca1029 : 推推 08/31 18:47
ZIDENS : 況有可能是主張不承認另一個聯盟 08/31 18:47
xyz40273xyz : 林不是有單方面說要解約嗎?這樣台新不能說確認後才 08/31 18:48
xyz40273xyz : 簽約? 08/31 18:48
liaoeddie : 台新主張的是攻城獅那份被解約了啊 08/31 18:49
cazo: 包養真心對待友誼情感。 08/31 18:49
jack34031 : 看這篇感覺是委任,攻城獅就輸了 08/31 18:50
jack34031 : 是委任的話 08/31 18:50
william12tw : 主要問題就是 他們簽的時候實際上林秉聖還有中信的 08/31 18:50
william12tw : 合約 所以不能簽僱傭 然後就變成能有鑽漏洞的方式 08/31 18:50
joejoe14758 : 感覺球員工會可以針對雇傭和委任合約做一些事情 但 08/31 18:51
izilo: 包養網擴展國際包養 08/31 18:51
joejoe14758 : 工會至今依然神隱 08/31 18:51
Russ0116 : 林是8/17才寄存證信函給獅告知解約 雖然8/16有在ig 08/31 18:51
Russ0116 : 聲明 但我想那應該不具備法律效用 08/31 18:51
ZIDENS : 要看郵戳吧 說法是當天寄出隔天送到 08/31 18:51
Russ0116 : 獅8/15官宣 林8/16發ig聲明且跟台新簽約 林8/17才 08/31 18:52
SEDAP: 包養輕鬆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。 08/31 18:52
Russ0116 : 寄存證信函給獅提解約 完整時間軸是這樣 08/31 18:52
alex8725 : 兩聯盟連統一的公版契約都沒有要講什麼 08/31 18:53
ZIDENS : 817是獅說收到 08/31 18:53
dooooooooog : 真厲害,這篇到底是什麼人才有辦法寫出來? 08/31 18:53
Russ0116 : 有道理 817應該只是收到而已 08/31 18:53
TUZom: 未看先猜這包養 08/31 18:53
ZIDENS : 其實重點倒也不是那一兩天 而是這種事應該要確定 08/31 18:54
shifa : 台新聲明稿就是設置兩道防火牆 一道主張你契約無效 08/31 18:54
shifa : 一道主張你契約可由球員單方面解除 光就文章脈絡 08/31 18:54
shifa : 來看兩件事情放在同一篇文意不通 但是用決策樹去套 08/31 18:54
shifa : 大概了解是提出兩個攻防點 08/31 18:54
Jiulon: 有人可以推薦去那看包養分析嗎 08/31 18:54
ZIDENS : 解除後才有後續動作才對 08/31 18:54
jack34031 : 專打民事的律師應該都能? 08/31 18:54
AriesC : 終於有一些正常的論點了 08/31 18:54
apple94 : 你簽僱傭,外籍生不同意你解約,你問題就大了,估計 08/31 18:54
apple94 : 大多數簽的都是委任 08/31 18:54
laetuon: 一定又是這包養 08/31 18:54
MingenWu : IG是誰寫的? 已確定林本人嗎? 08/31 18:55
ZIDENS : 咬死單方解約寄出即有效力...總覺得不太對 08/31 18:55
Russ0116 : 所以跟外籍生簽委任 只要不爽都直接叫他們走人嗎 08/31 18:56
Russ0116 : 我以為是用買斷的方式ㄟ… 08/31 18:56
jack34031 : IG是誰寫的不重要吧 08/31 18:56
slot365: 包養平台不意外 08/31 18:56
MingenWu : 為什麼要檢討林本人呢 還沒確定是不是他寫的 08/31 18:56
johnbill : 還是要付錢阿 但你不能不同意 08/31 18:56
shifa : 目前都是用買斷 但是現在買斷都說是「雙方同意」 08/31 18:56
apple94 : 委任意思是可以單方面解約,但還是要賠錢啊 08/31 18:57
jack34031 : 林秉聖總不可能現在跳出來說IG不是他寫的吧 08/31 18:57
colortea: 覺得包養網EY嗎 08/31 18:57
shifa : 事實上球員也沒辦法拒絕 留在隊上空轉一年隊球員來 08/31 18:57
shifa : 說損害更大 08/31 18:57
MingenWu : 有人要檢討他的IG內容阿 08/31 18:57
Russ0116 : 我比較好奇 就算任一方能直接解約 賠償還沒談妥之 08/31 18:57
Russ0116 : 前 能說走就走嗎 說簽下一份就簽 08/31 18:57
glenber: 包養網站葉配啦 08/31 18:57
ASTRONOMIA : 哇~好多鍵盤律師喔,台灣文組果然有出息,鑽研不遺 08/31 18:58
ASTRONOMIA : 餘力被趕欣慰 08/31 18:58
ZIDENS : 我也是好奇這點 解約或許是既定事實 但賠償如果是個 08/31 18:58
shifa : 你把委任當成外包接case去類比就好 08/31 18:58
Leo0422 : 我有疑惑 如果未來都是簽僱傭合約 08/31 18:58
Kimbel: 記者收了包養網多少啦 08/31 18:58
ts1993 : 當然可以吧 08/31 18:58
ZIDENS : 100倍什麼的 縮了也沒辦法 那他就不是既定事實阿 08/31 18:58
Leo0422 : 球團就不能隨便釋出球員了吧 08/31 18:58
Leo0422 : 這樣在球團補強操作上會很困難吧 08/31 18:58
ts1993 : 被前公司告要賠錢 你一樣也能做新工作不是 08/31 18:59
tale1890: 包養真亂 08/31 18:59
jack34031 : 那你就一年一約啊 08/31 18:59
ts1993 : 不能100倍吧 數字又不是你隨便喊的... 08/31 18:59
Jen0525 : 委任解約的話要付違約金嗎? 球團3Q球員的時候有沒 08/31 18:59
Jen0525 : 有付 08/31 18:59
LMGlikeshit : 不影響吧 不然資方如果一直不談妥金額 08/31 18:59
waterway: 演藝圈一堆包養好嗎 08/31 18:59
LMGlikeshit : 你不就一直不能工作 08/31 18:59
shifa : 對 僱傭合約對球團來說操作釋出球員會變得困難 08/31 19:00
andyk27 : 原po法律大神 08/31 19:00
apple94 : 你一物二賣,法律可沒規定你要先賠錢才能和別人簽 08/31 19:00
apple94 : 約,那只有債務不履行而已 08/31 19:00
mark1888: 政治圈一堆包養好嗎 08/31 19:00
MingenWu : SBL要有離隊證明書 才能去下一隊 08/31 19:00
rubio09 : 反正球員和球團有紛爭 球迷一定挺球團 所以還是簽 08/31 19:00
rubio09 : 委任對大家都方便 08/31 19:00
cama : 沒事戰場在社群媒體☺繼續洗違約 司法不正義就好 08/31 19:01
shifa : 合約到不續約就沒有買斷問題 合約未到要3Q通常會說 08/31 19:01
Quaranta: 有錢人一堆包養好嗎 08/31 19:01
shifa : 跟球員合意買斷 08/31 19:01
ZIDENS : 我知道不是隨便喊==我只是隨便舉例 甚至後續這個金 08/31 19:01
ZIDENS : 額不同意還能上法院或許可以殺價一下 08/31 19:01
ZIDENS : 所以這就代表單寄出通知不完全可以認知為解約是既定 08/31 19:01
ZIDENS : 事實吧 08/31 19:01
schlemm: 學生妹被包養多嗎 08/31 19:01
tsuki0826 : 還好你是現在才寫 不然會被噓成XX 08/31 19:02
omracnata : 這種專業認真的文哪會被噓 08/31 19:03
Russ0116 : 看起來獅要冷凍林應該是無法了 只能想辦法告到他賠 08/31 19:03
Russ0116 : 償金比多賺得多來爽一下了 08/31 19:03
b0850 : 委任契約不就是以前有利資方的做法嗎? 08/31 19:04
Wirol: 亞洲最大包養網上線啦 08/31 19:04
shifa : 足球那邊有個買斷參考就是合約殘值 例如高老闆五年 08/31 19:04
shifa : 合約接下來合約薪資700 800 900萬 要買斷就是加總 08/31 19:04
shifa : 起來2400萬 08/31 19:04
b0850 : 只是現在被反咬一口XD 08/31 19:04
apple94 : 照獅那邊訪問的說法是契約裡面本來就有買斷金的規定 08/31 19:05
marecht: 我哥上包養網被我抓包.. 08/31 19:05
apple94 : 了 08/31 19:05
shifa : 今非昔比啊 以前球員哪像現在有好幾個聯盟可以選 08/31 19:05
shifa : 哪天球團端出球員選擇權我都不意外了 08/31 19:05
Jen0525 : 不是 委任合約終止不用給違約金吧 3Q球員的時候資方 08/31 19:05
Jen0525 : 有給嗎? 08/31 19:05
riokio: 有人包養過洋鬼子嗎 08/31 19:05
wwwh0225 : I文值得m 08/31 19:05
skingqq : 要看契約實際上內容來認定是僱用還是委任啦 08/31 19:07
Russ0116 : 我記得記者會時胡有說合約有明定有賠償金 只是是未 08/31 19:07
Russ0116 : 知數要估損才能知道 08/31 19:07
jimXiao126 : 有沒有可能 攻城獅不贏也沒差了 只是要讓他燒 反正 08/31 19:08
wiimas: 有錢人為啥都想包養 08/31 19:08
jimXiao126 : 台新大聖都臭掉了 08/31 19:08
shifa : 看合約內容判斷也可以 那以後就不要寫是委任合約 08/31 19:08
LMGlikeshit : 委任不用違約金 不過有可能需要支付損害賠償 08/31 19:08
ZIDENS : 要看實際執行吧 不然委任但書不能單方終止 08/31 19:08
ZIDENS : 雇傭但書可以單方終止 永遠吵不完 08/31 19:09
Branlli: 有人被洋鬼子包養過嗎 08/31 19:09
apple94 : 兩邊當事人都說過是簽委任,當事人真意不就委任嗎? 08/31 19:09
apple94 : 現在看不利就改喊是僱傭? 08/31 19:09
rubio09 : 是說以後大家都會直接先等台新合約了 攻城獅的委任 08/31 19:09
rubio09 : 約可能很難再簽到人 08/31 19:09
jimXiao126 : 反正球迷也不會管你是委任還是僱傭 只會記得你搶 08/31 19:09
Cinedt: 到底要多有錢才會想包養 08/31 19:09
jimXiao126 : 人 08/31 19:09
ZIDENS : 但大聖這案連實際執行都沒有 很微妙啊 08/31 19:09
shifa : 這篇要說的事情很簡單 你要做僱傭的事情就不要用委 08/31 19:09
shifa : 任的名義 08/31 19:09
shifa : 今天是球員想解約但球團主張條文有寫不得片面解除 08/31 19:11
Drither: 這個包養分析正確嗎 08/31 19:11
shifa : 但過去實務上更多是球團拿著「委任」合約跟球員說3 08/31 19:11
shifa : Q 08/31 19:11
shifa : 這種狀況球員也不會跟球團母企業律師團對著幹 08/31 19:11
ZIDENS : QOO那案就是委任標題 雇傭條文 且有實際執行 08/31 19:11
ZIDENS : 那委任標題 雇傭條文 沒有實際執行 該怎麼算 08/31 19:12
Notker: 閨蜜上包養網還推薦我... 08/31 19:12
ASTRONOMIA : 高等法院或成最大贏家,但這次我怎覺得法院會讓T那 08/31 19:14
ASTRONOMIA : 邊的權聲而退阿...希望我這等吃瓜翻車,抹鏡 08/31 19:14
hank791221 : 太專業 慢慢看 08/31 19:14
tmei01 : 太長了吧 08/31 19:16
mcauther : 今天工程師簽的是委任,不就是怕萬分之一 中信執行 08/31 19:19
Peycere: 包養? 08/31 19:19
mcauther : 他也可以當無效? 08/31 19:19
blackin : 竟然有人說為什麼要檢討0?哪招啊?就他本人問題最 08/31 19:19
blackin : 大,沒有三心二意,完全沒這些問題欸,投籃姿勢醜, 08/31 19:19
blackin : 心更醜,希望這種人無球可打 08/31 19:19
ZIDENS : .......那就等中信解約再簽不就好了 08/31 19:20
vd422: 現在包養網都這麼直接嗎 08/31 19:20
ZIDENS : 如果真的有心本來就要簽雇傭的話 08/31 19:20
CGF16469 : 先推,不然被說沒看懂 08/31 19:23
StarTouching: 不管看不看得懂 總之就是 #法律籃球 08/31 19:26
vy8824 : 走法院就好了,台新法務vs喵喵法務 08/31 19:27
ASTRONOMIA : https://youtu.be/PQ9PaRuwxek?si=lvkdRpZBR3L98se 08/31 19:30
lutano: 歐美包養真的很平常嗎? 08/31 19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