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非法資遣跟公司訴訟,也一併索取這幾年少給的加班費約10萬, 非法資遣部分獲勝,但是加班費沒要到,今天看到判決內容超傻眼, 我們公司中間只有休半小時,然後要提早半小時上班,1天等於加班半小時, 公司說他們可以讓員工"自行"休息一小時, 而我律師也沒反駁,法院就採信公司說法? (調解時公司甚至說休息時間也要待命工作,調解員當時沒記錄上去,唉) 國定假日上班沒補休也沒換成薪水, 法院說這幾年公司給我的加班費有20萬,已經超過我請求的10萬元所以駁回, (剛剛看了一下,有1個月我領了2000元加班費,法院key成3萬元,您累了嗎?) 但是這所謂的20萬元是年終獎金、休息日加班費、業績獎金。 嗯?法院不會覺得公司沒事多給10萬元很不合理? 還是恢復雇傭關係已經讓公司大傷了,多少駁回個10萬元才顯得比較公正? -- 為了10萬元上訴會不會不合理、划不來 --
AndoliniV: 跟律師好好商量啊 08/18 21:15
※ 編輯: maas (27.52.227.61 臺灣), 08/18/2023 23:24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