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已經在台北市執業十多年的律師。婚後冷暴力、長期沒有性生活, 考量現代多是雙薪家庭,工作普遍忙碌,這樣的現象目前應該越來越常見。 就此,依我國法,精神暴力解釋上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三款: 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」或同條第2項: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 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」。 不過實務上對於精神暴力的的認定相對於肢體的衝突,仍相對保守,通常會認為 雙方的婚姻還不至於到有破綻的程度,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,如婚姻中無正當事由 拒絕性生活的時間過長比如好幾年,當然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前述民法1052條 第1項第三款或第2項的請求離婚事由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bestweb.org.tw), 來自: 125.227.222.121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bestweb.org.tw/sex/M.1751393322.A.313
RoseChiu101: 原來如此 謝謝解惑 07/02 08:27